“去年11月份在信阳天润商场楼上爱沃克健身中心(以下简称爱沃克)办理了会员卡,当时该健身中心称2019年元旦开业,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迟到2月25日,直到现在仍仍未能如期开业,要求退款也遭到拒绝。”昨日,信阳市民郭女士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2018年11月底,郭女士等60余名市民在爱沃克办理了会员卡,办理时店方声称2019年元旦便可开业。对此,爱沃克健身中心负责人张军回应称,健身房目前已经部分开放,客户声称元旦期间开业属销售人员为了达成业绩所说,和公司无关。
郭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18年11月23日在信阳天润商场公众号上看到了爱沃克的开业宣传广告,由于活动宣传的优惠力度很大,就联系销售人员办理一张价格为7880元的VIP董事长卡。
“该健身中心一共推出了VIP年卡、VIP终身卡、VIP家庭年卡、VIP家庭终身卡以及VIP董事长卡,由于预售价格较为便宜,我当时就办理了。报名时,销售人员告诉我们今年元旦开业。”郭女士说道,等到元旦后,她前往健身房时发现,健身房仍处于装修状态,远远达不到开业的条件。此后,郭女士多次前往天润广场查看爱沃克的装修情况时,在现场见到了其他办卡的市民,遂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目前该群接近70人,都是在爱沃克办理过各种卡种的会员。
随后,郭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张爱沃克健身游泳中心的《会员申请表》,表中显示缴付的一切款项不追还。“当时也没仔细想,就填了这个申请表,现在健身中心出了问题,难道钱都不给我们退了吗?“郭女士称,现在大部分会员的需求是要求爱沃克办理全额退款,否则将采取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时爱沃克的负责人称由于消防检查没通过,暂时无法开业,随后一直等到2月份,经过会员的强烈要求,爱沃克的负责人又承诺在2月25日装修完成后,给会员开放不低于1000㎡,不少于70组健身器材,部分开放,如不能完成则给我们退款。”郭女士无奈地说道,等到25日,爱沃克确实也开业了,但是现场的情况实在是太乱了,只开放不到1000㎡的健身场地和20多台器械,空气中弥漫了很浓的气味。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天润广场6楼的爱沃克健身中心看到,现场开放了1000余平方的健身区域和20余台健身器械,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健身房并没有什么顾客;大片区域还处于装修的状态,地面上堆满了装修材料。
对此,爱沃克健身中心负责人张军向记者介绍,公司于2月12日发布过通知,通知中表明将在2019年2月25日正式进入试营业,对于客户投诉的开业时间,应该是销售员为了成交单,私自告知客户。
“目前,我们已经开放了接近1500㎡的健身区域,包括7台跑步机等20余台健身器械,由于中心占地3000多平方,装修耗时比较长。”张军表示,这批顾客办理的是特价卡,是无法办理退款的,不过公司可以帮忙转掉,扣掉一小部分手续费就可以了。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苏长宏律师,苏长宏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健身公司出具承诺,承诺内容为“2019年2月25日,爱沃克健身有限公司将开放有氧器材区、组合器材区、无氧器材区、洗澡间、厕所区,如无法开业,将给以下客户全额退款(不低于1000平方米)(不低于70组器械)”。针对此情况,苏长宏律师表示,该承诺是商家的单方承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对于该健身公司的承诺,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该承诺,继续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该承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要求其退还款项及利息。
苏长宏律师介绍道,消费者填写申请表,预先交纳了服务费办理健身卡,双方即形成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健身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如有证据证明健身公司承诺在元旦开业,在消费者多次催告的情况下,健身公司仍不能正常开业经营,其迟延履行健身服务,已超过合理期限,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退还健身服务费,并依法要求其承担利息以及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健身公司所辩称其因经营场地装修遭遇消防检查导致不能在元旦开业,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主张退款及利息,并不影响消费者要求健身公司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的权利,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有其他损失的,消费者仍然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部分消费者“缴付的一切款项不追还”的顾虑,苏长宏律师表示,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健身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明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其权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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