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血战钢锯岭》这个名字,初听起来似乎有点国内抗日剧的意思,似乎重点只是一部“很男人”的战争片。但连日来看媒体的报道与解读,才发现此片不可小视,它绝非一部简单的战争片。应该说,影片主题是不折不扣的美国式“爱国主义”,为了保卫家园毅然参军的年轻人,枪林弹雨中奋然冲锋的战士,特别是扛着炸药包无所畏惧地冲向碉堡的士兵……

然而,优秀的电影之所以优秀,绝不仅仅是因为那些浩大的场面、离奇的情节、逼真的特效,更是因其独特的价值指向,以及直抵人心的精神力量。构成全片特有精神的,当然是信仰的力量。但军事法庭审判前的听证会,那场关于义务和权利的辩论,成为展现美国式法律精神的最大亮点。

作为爱国公民,参军保家卫国本是法定义务,美国的义务兵役法令有明确要求,世界各国也大同小异。而一旦参军受训,拿起枪械似乎又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主人公戴斯蒙德·道斯基于内心的信仰,主动参军参战,却又坚持不碰枪、不杀人。这种矛盾,在军队里当然可以靠命令和纪律强制解决;但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对待?我们看到,道斯的上司先是认真地听他讲述理由,再试图以“精神疾病”为由让其离开,最终才不得不走向军事法庭,并且还得到了“无罪”的裁决。正是在此,我们看到美国法律之独特性,不仅有所谓“良心拒服兵役”,甚至还允许了看似不可思议的“不拿枪”的要求。

这让人不由得想起发生于1968年的奥布雷恩当众焚烧义务兵役证书案。同样是自称基于个人信仰,奥布雷恩与三个同伴在北波士顿法院门前当众焚烧了他们的义务兵役登记证书,附近大量群众目睹了整个事件。随后,奥布雷恩遭到拘捕,并被控有罪,构成罪名的依据是1948年美国“统一军事训练和义务兵役条令”,该条令于1965年由国会修改,其中规定“任何人伪造、改动、有意毁坏或用任何方式改变证书的行为都属犯罪”。针对犯罪指控,奥布雷恩向陪审团陈述道,他当众焚烧证书是为了向他人宣传反战思想。这样,其他人就可以对义务兵役制进行重新评价,对军队及自身在当代社会中的角色重新评价,并“促使我自己重新思考自己的位置”。就此上诉后,上诉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国会1965年修正案限制了“”,不符合宪法。法院的理由是,修正案制定的时候,义务兵役部门已经制定法规,要求登记者永远保留他们的登记证书,对该法规的有意违反被认为是犯罪。1965年修正案中应该受罚的行为,在义务兵役部门的法规中已经被禁止,故修正案的目的无效。并且,根据之前的规定,国会1965年的修正案必须是大众的而不是个人的破坏行为。基于此,判定国会修正案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不符。

该案后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们再次审查了案情及相关法律,认为义务兵役证书意味着适龄青年必须把他的地址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情况通报给征兵委员会,只有制定法律禁止有意毁坏义务兵役证书,才能切实保护该证书的持续有效性。政府的权益和1965年修正案的实施都被限制在奥布雷恩行为的非语言交流方面。在保证义务征兵系统正常和有效运转方面,政府权益和1965年修正案的实施范围是有限的。然而,当奥布雷恩有意以焚烧的方式使他的登记证书无效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对政府权益的有意破坏,因为他的行为已经不属于语言交流的范畴,因此他被控有罪。奥布雷恩将“焚烧证书”作为交流的方式,本身是一种有害的行为,不能被赞同。故此,法官们最后认为,由于保证义务兵役证书持续有效性有重要的政府目的;由于1965年修正案在保护该政府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有所节制,只惩罚那些非语言交流的触犯行为;还由于奥布雷恩焚烧兵役证书的非言语交流的行为破坏了政府权益,故奥布雷恩被控有罪是合理的。

尽管奥布雷恩最终被判有罪,但从上诉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反复论辩的核心问题,是基于良心、信仰的与国家安全或政府权益的关系,征募兵员保卫国家,是政府权益的重要内容,无疑具有极大的正当性,但即便如此,也不能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基于良心、信仰的自由。奥布雷恩焚烧兵役证书的行为有罪,但并不代表他反战的言论不当,更不表示法律禁止言论、思想的自由。而、正当法律程序等,正构成了美国宪法的基底,成为美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影片中,道斯或是其经历一战的父亲在交谈中,好像说过一句话:我们走上战场是为了守护自由!正是这样包含了自由精神的法律,值得人们为之战斗乃至牺牲的法律,才真正显示出可贵的价值。不自由毋宁死。或许,正是这弥足珍贵的自由,以及这包含着自由精神的法律,才是道斯还有那些知名的、不知名的士兵们奋不顾身参加战斗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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